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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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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书申请复核的步骤,申请复核的时限有如下规定: 1、收到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进行交通事故复核的期限是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交通事故复核时限是三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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