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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明可由审计机关或者银行等机构开具。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出具第三方开的审计报告,或者去银行征信系统查询。 2、债权是一种典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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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默认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偿还,除非对方明知你们是个人财产制的夫妻。如果对方不知道,即使你们是约定个人财产制的,也要先行偿还债务,然后再内部追偿。个人财产制就是收入归个人所有,而且必须是书面约定。
1、妻子要证明是一方债务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证明。如果债务未用于夫妻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不是双方共同借贷的,则一般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没有妻子签名,并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就可以主张为个人债务,妻子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要清偿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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