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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后可否暂缓执行,能否提供保作担保?

2022-10-28
一、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可否暂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认可或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担保申请,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后,执行担保即发生法律效力。暂缓执行规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被执行人获得延期履行义务的时间,在暂缓执行期限内,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即应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即这种暂缓执行的期限,原则上应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期限1年。实践中,执行法院可在这个最长期限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执行担保被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取得暂缓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因此而给申请执行人所造成的损失。二、被执行人能否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担保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可见,被执行人除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外,亦可提供保证人作执行担保,其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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