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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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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方式是财产的取得时间。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属于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如果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无论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多长,性质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2、如果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权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婚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人的除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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