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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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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真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解释的犯罪事实和未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说明的犯罪情节重于未说明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说明的犯罪数额大于未说明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解释的与未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没有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说明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行政机关才能履行职能。当事人对某一条例或规范不服的,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能是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2、诉讼时效和诉讼请求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去诉讼,更不知道诉讼的内容。(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民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的请求,否则将错过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应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但仍未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3、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生活中有一些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总结了五种类型:(1)行政信息披露:行政机关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如我们熟悉的政府公费明细、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等。行政机关因各种原因不披露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行政许可: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任何答复,也不提供申请所需的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3)行政处罚:现实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违法者勾结的行为,如:不拆除违法建筑、不查除违法产品、不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等;(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但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5)行政支付:行政机关不及时向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当公民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但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经意间损害自己的权利。
如果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就会被认定为多次抢劫。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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