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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经过拆迁拆迁需要哪些材料

2022-01-24
一、发布拆迁公告阶段拆迁始于拆迁公告的公布,自这一时刻起,您就应该开始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这一阶段,您应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一)认真阅读公告内容(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证书及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三)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您应注意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如果您的房屋所在的是集体土地,将停办: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商谈和协议签署阶段(一)明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在此阶段,您首先应该明确您的房屋涉及的拆迁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还是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种不同的拆迁有着不同的规定。(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您与拆迁人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等订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您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如果您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人除应对您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您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您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如果您的房屋为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在拆迁补偿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您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如果您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将不能得到补偿;您的房屋属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仅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得到适当补偿。(三)评估在拆迁中您的补偿款的取得要以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对于评估,您需要了解以下要点: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根据您的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您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您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四)出租房屋拆迁中所有人、承租人与拆迁人关系的处置出租房屋的拆迁,将涉及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与拆迁人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您需要对以下内容给予关注:拆迁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五)公房的拆迁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已购公房,您应关注以下对已购公房的特别规定: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您给予补偿,政府对您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您的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六)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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