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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
1、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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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罗浩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时,劳动者应当仔细核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共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对违约金适用“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但特殊情况下,比如: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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