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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头版人与保险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2015]第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关于未发生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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