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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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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风险提示:从事禁止加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 10、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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