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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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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达成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以合法财产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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