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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达成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以合法财产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5、与经营规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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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程序为: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规定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第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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