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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到工伤后,若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如果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是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长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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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均已对“本人工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应当按照该两条规定来进行。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也涉及到对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对“本人工资”进行一般性的界定,而仅仅是针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本人工资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者进行比对,并遵循就高原则进行选择。 换句话说,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份法规文件中,“本人工资”乃是特指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第所界定的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这个“本人工资”,完全是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在此之前该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计算出来的,而依此计算的“本人工资”,完全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统筹地区工资指数上调和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规定(比如存在工龄津贴、以一定期限为核算标准的奖金等)等诸多情形,而发生上涨,从而出现工伤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一段时间之后,至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依据第六十六条计算出来的“本人工资”,与该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相比要少。此时,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就应当按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而不是依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然按照该职工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出“本人工资”。 因此,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有着特定且明确的界定的,不同条文中的“本人工资”之规定并不冲突。具体而言,第六十六条是对“本人工资”进行的一般性的界定,第三十五条则是对“本人工资”作出的特别规定,但这个规定并不是对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进行降低,而恰恰相反,是对工伤职工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给予特别地调升,但经由这种调升后的“本人工资”,同样不应超过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0%的上限。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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