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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权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古代社会,身份权曾盛极一时,家长权与夫权是其典型代表。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支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这都使得...
(1)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特定的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如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血缘关系,基于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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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固有权利,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必然具备人身权;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以金钱衡量;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继承等; (4)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其他人均是义务人,都有不得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可由权利主体自主支配和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 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是指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不以金钱来衡量的,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绝对权。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2)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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