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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并由工商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会签。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工...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法制机构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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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规章经市长签发后,《吉林市政报》、《江城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吉林市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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