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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三款...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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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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