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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在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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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2、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在婴儿出生30日内,带着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准备申请,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夫妻身份证到派出所审批后,签发入户证明,并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对于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要携带国外子女出生证明,回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后直接办理入户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对于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父母在婴儿出生30日内,带着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2、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准备申请,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夫妻身份证到派出所审批后,签发入户证明,并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对于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要携带国外子女出生证明,回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后直接办理入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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