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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没有在嫁入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离婚后迁回原籍地,应享有村民同等权利,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离婚之后户口迁回村里,仍然是村集体组织的...
是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后,并不会改变当事人的户口性质:1、当事人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参与当地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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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还有一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虽然这一规定在实践尚未开始兑现,但从立法上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1.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没人管的情况时常有。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也就是说,按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建与改建。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即使扩建与改建也没人举报与反对,有关部门也无从管起。 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没人反对,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能够: 1、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寓居地的乡村申请户口的,就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能够享受村集体的经济组织人员待遇(承包土地经营权等); 2、如果当事人一直无申请户口的(无落户),就不隶属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通常来说,不能进行乡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确权); 3、当事人能够联盟本人的事实上情况,具体询问当地的村主任等,并能够要求另一方出示解决依据,必要时,能够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爸妈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人员资格的娃儿,符合承包经营要求,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人员家庭经过合法流程收养的娃儿;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流程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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