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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3、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
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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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作出规定,实践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最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合议庭复核的期限。也就是说,一个死刑案件到底要复核多久才能有定论(就是通俗说的:杀还是不杀),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刑诉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再审)等程序均规定了法定的诉讼期限,对各类强制措施也都有详细具体的期限规定,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虽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作出任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从逻辑上讲,任何程序性设置都应当有明确而具体的期限没有期限的程序实际上已经不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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