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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什么是计划生育奖励假的答复如下: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四术证。 2、村民会表会议审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于每年3月22日以前上报乡(镇)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登记和初审,并在政务公开栏张榜会示10天后,于每年4月3日以前上服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核,审定对象名单(组织调查)。复核后的名单反馈至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并向社会公示,于4月15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以批复。送(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6、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到人。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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