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1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2万;主债权的利息为3万;主债权为20万。 (1)如果先清偿费用和利息,则只能清偿5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5万,并按照15万继续计算利息; (2)如果先清偿主债权的话,则可以清偿10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10万,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费用都未得到偿还,而新的利息是按照10万继续计算的; 由此可见,如果先清偿主债权,当发生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损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惩罚债务人的目的。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虽然原则上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都应集中清偿,但这样安排有时不能满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的需要,会影响到破产程序的进行。比如,破产管理人执行管理事务需要聘请工作人员,如果不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报酬,自然无法完成应由聘请人员完成的工作;又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认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应当维持继续营业时,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营业,继续营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的债务,如果这些新的债务不能随时清偿,恐怕由于没有债权人愿意与破产债务人进行交易而使继续营业难以为继;再譬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需要出发,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制度上不能保证因此对相对人产生的债务能够随时清偿,对相对人显然不公,相对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履行,破产财团价值也因此受到损失或不能增加。所以,有必要在破产程序中安排某些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可以随时足额清偿,而不必等到破产分配中参与分配。这就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依据所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