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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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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18号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薪水个税的计量公式为:应纳税额(薪水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未分配利润能够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解决营业执照的变换手续,无须通过验资流程。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要求是公司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限定以货币资本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做法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得到收益在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能够按照有关限定再投资公司,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本给钱的限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能够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交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公司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经过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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