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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很复杂,基本上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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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是比较重要的,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二)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四)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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