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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符合退出劳动岗位条件的,伤残津贴支付到退休。患尘肺病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至9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个别省市还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无知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照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60%至70%支付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应当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资是针对继续工作的工伤职工而言,伤残津贴是针对退出劳动岗位的1至6级工伤职工而言,二者不能同享。《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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