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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起诉状 1.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2.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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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XX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0元整以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经纪代理方xx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经纪代理方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墩街xx园综合楼X幢X号房屋一套,总价额为660000元整,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1年10月20日分别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12月22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商品房销售合同上诉状,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XX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0元整以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经纪代理方xx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经纪代理方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墩街xx园综合楼X幢X号房屋一套,总价额为660000元整,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1年10月20日分别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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