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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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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XX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0元整以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经纪代理方xx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经纪代理方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墩街xx园综合楼X幢X号房屋一套,总价额为660000元整,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1年10月20日分别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12月22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XX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0元整以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经纪代理方xx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经纪代理方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墩街xx园综合楼X幢X号房屋一套,总价额为660000元整,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1年10月20日分别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12月22日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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