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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便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认定属于一种事实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若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依据相应的事实材料以及能够证明这些事实的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但是工伤认定申请人对于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往往缺乏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如果发现材料不完整,有义务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关于告知的时限,劳动保障部在2003年9月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中作了规定,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凡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对于当场不好判断的适用1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二是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补正全部所需材料。这既便于操作,也便于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一般也设有劳动工伤窗口,可以去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企业也会保留工伤认定申请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单位行政人事人员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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