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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您将别人代为保管的画据为既有的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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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涉嫌抢劫犯罪,不属于侵占。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本罪论处。(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犯罪对象为他人交付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该提出的是,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失去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捡拾者一般也很难找到失去的人。遗忘物是刚才,暂时遗忘物,遗忘者失去的控制时间比较短,很快就会想起遗忘的时间和地点,回来寻找,捡拾者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与地下文物不同。也就是说,代替保管的东西、遗忘的东西、埋藏的东西都必须是别人的财产。所谓别人,这里只指市民个人,不包括国家和职场。(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非法占有自己,金额大,拒绝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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