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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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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可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1、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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