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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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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反诉。公诉自诉事件是指管辖范围内属于国家公诉事件,但由于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诉方式提起诉讼。公诉自诉事件的条件:1、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公诉转自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自诉转为公诉,只能下达公诉法律文书。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时,应该下达开庭通知,建议你尽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而使案件失去继续审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结束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终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是:(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经特赦令赦免的;(3)被告人死亡的;(4)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判,人民法院以撤诉结案的;(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7)自诉人死亡而没有法定人员行使追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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