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可能因房屋和地区的不同而有差异,但赔偿方式基本相同,主要有三种:(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评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价确定补偿金额:第一,市场评价。第二,商社交易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类型的普通住宅商社交易平均价格,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总结测定并公布。第三,重置价格是指评估机构采用评估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根据评估点的价格水平,判定重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所有权的交换是指根据法定手续,通过评价被拆除人家的所有权价值,然后以新建的所有权交换价值。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住宅建筑面积为基础,在设置面积内不结算差额的非现场产权住宅置换。(三)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有些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同一地区仅隔一条街的两个项目补偿标准差异很大是正常的。这是因为具体项目不同,补偿政策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做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关于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流程,有一定的规定,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