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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规划,以及出具虚假日照...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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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五)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本章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处理;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确定的机构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证内容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并注明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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