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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上一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使用城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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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竣工测量,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本章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处理;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确定的机构处理。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审定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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