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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5—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八部门将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重点打击网络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以法律制约婚外情、第三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证据的巧妙获取,确实能给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着巨大的作用。 110ask.com网
1.正确运用工时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与工时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实行月薪制还是年薪制,都与加班无关。加班只与工时有关,在我国工时有三类,即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有关加班与工时的关系,我们已在前面详细分析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三类工时制度有各自适用的对象,用人单位要有效控制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运用工时制度,对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特殊的工时。 2.建立加班的申报、审批制度 加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的行为,要么是公司安排、员工同意,要么是员工申请、加班公司批准。因此,用人单位要控制加班费,应该制订一套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首先,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加班申请单,包含申请理由、加班截止时间等具体内容,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其次,要经过部门经理签字,得到部门经理的确认(部门经理加班由总经理确认);最后,到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备案。建立上述制度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加班费争议的处理中。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降低了,加班费也会随之降低。按照目前的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一般都按照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因此,即使工资结构中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多个项目的,也无济于事。 4.合理选择调休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调休也可以选择支付加班工资。从控制加班费的角度来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尤其是管理人员加班更应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 5.制作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 对于存在加班现象的用人单位来说,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是比较重要的。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未在工资支付凭证中反映加班工资的话,事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 6.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是两项十分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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