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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从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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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此外,《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及《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慈善组织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志愿者来说,虽然慈善组织在招募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内容等方面,可能与志愿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行为,但是志愿者是志愿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无偿提供某项服务,慈善组织并不对志愿者进行劳动管理。即使慈善组织向志愿者发放津贴或补贴,这也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尽管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一般来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慈善组织应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以及《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以确保慈善服务正常开展。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要求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禁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同时担任了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定代表人,但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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