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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单位...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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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请先要求公司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可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劳动局出具的工伤鉴定书确定工伤等级,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赔偿数额,并可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另外还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责任分担,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具有很强的主管色彩,在工伤认定时,就需要用“合理时间”作为评判“上下班”的时间标准,但也应把握好“度”。实践中,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尤其是当职工在事故中死亡且距离上班时间过早的情况,对其主管目的就更加难以认定。因此“合理时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即需要结合诸如时空。但在实践中,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是否是因“上下班”这一主观目的是其认定工伤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是为上班或者下班这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但“上下班目的”系职工的内心活动,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社会经验及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评价该职工是否是在“合理时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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