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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是: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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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债务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偿还。共同利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定义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共享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共享债权与破产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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