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健全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技措管理制度;(5)各类事故管理制度;(6)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劳动保护用品制度;(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9)防护器材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度;(12)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65人已浏览
1,242人已浏览
3,087人已浏览
3,3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