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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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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法定身份权。
步骤一:要在直接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和材料证据。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一般常见的探望时间,是每周探望一次或每两周探望一次。探望的方式可以是到另一方和孩子的住处直接探望,也可以约定将孩子接到自己住处,探望后再将孩子送回。在寒暑假期间,可以约定延长探望时间,使自己能更长时间的陪伴孩子。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如果另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或双方协议不成时,一方可以向起诉,行使探望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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