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延期,经贷款人同意后,...
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终止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贷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协议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717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