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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处罚过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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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公民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不要混淆】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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