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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可以免责的。 借条换欠条即《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只对第一次的借条担责,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新贷担保责...
借条换欠条的,新担保人不知情的可以免责,借条换欠条一般是指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只对第一次的借条担责,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新贷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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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担保人不会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借条经借款人签字,出借人提供借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借条到期后,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提供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未超出约定期限,或者借条到期6个月内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借条换欠条的,新担保人不知情的可以免责,借条换欠条一般是指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只对第一次的借条担责,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新贷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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