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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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