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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是先由当事人陈述本人主张和简述案情;然后由法庭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再依次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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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陈述。首先由陈述开始,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第四,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 第五,宣读鉴定结论。 第六,宣读勘验笔录。 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 第八,审判人员认证。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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