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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分包合同是否意味着承担连带责任?

2024-11-24
关于违法分包的责任问题,只有在涉及到违法分包事态的情况下,违法分包的单位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违法分包的原因被宣布无效,但经过竣工验收评审后仍然达到合格标准,那么承包方有权按照原先的合同约定提交工程价款的申请,这一要求应该得到支持。当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时,仅在工程实现竣工验收并通过合格标准的情况下,承包方才能按照“折价补偿”的原则获取工程款项,否则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提供相应的赔偿。 对于违法分包所引发的连带责任的界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确认无效,法院便有权没收当事各方已经获取的不法收益;其次,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可能会遭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多种行政处罚,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也将会遭受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再次,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禁止在一段时间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甚至可能会被降低其资质等级;最后,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还会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如果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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