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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一般带有一定的政策补偿性质,是否可以直接写成你方的名字等请再次确认。 2、如果可以,需要你和房主签订一份详细的买卖协议,约定好...
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和房主确认好价格,以及产权,只需房主提供自身身份证明及出售房屋产权证明,到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房屋出售委托公证书,签字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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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婚姻证明你好,产权证就够了!,买方就可以不需要卖方出现就可以办理了该物业的过户手续,就去给完房款给卖方;但是虽然有公证,婚姻证明,但是卖方还是有对该物业的处理权的(担心卖方一房多卖,在去年和前年时就有很多人是因为逃避营业税而只签买卖合同,收入证明!二手房交易要的资料很简单,给买方全权办理该物业的出售事宜,那卖方的身份证,再去公证委托!就算卖方对买方作了该物业的全权委托公证,连委托公证也没做了,暂不办过户手续!,但是买方还是存在很大风险如果买方需办理按揭贷款的,户口薄,如是已婚的还需配偶同意出售书!)还有一些就是在签合同时!也因此而多了很多这样的民事诉讼!都是合同一签订了!这就是买方的风险,最终到要过户时找不到卖方或是卖方不配合去办理,为了证明自已能相信对方!买方就需要身份证!如果卖方没有出现什么贪心之念的话,去做了全权委托公证
可以的。但是由于没有中介公司的先期把关,二手房自主交易者必须自己“动手”,了解房屋的准确面积,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水平以及房子的质量是否有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原户主不主动将户口迁走的话,是没有办法将原户口强制迁移的。 根据现行法律,户口迁移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因很简单,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司法不干涉行政的原则,因此户口迁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但是类似问题也不是不可以避免,在此给大家做两点建议: 一、如果可以,最好在买房交涉过程中或者在签订购房协议前就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迁出后再交付卖房款。或者可约定在迁出前只支付部分卖房款,余款待迁出后再支付。 二、如果户口不能及时迁出的,那么可以在购房协议中约定具体迁出的时间,及未及时迁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买受方可依据此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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