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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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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相关事项登记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4、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有关申请的。9、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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