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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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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是包括双方结婚以后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当事人婚前的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1、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2、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 3、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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