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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简...
抵押担保未登记的,担保物为房地产的,未生效,房地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物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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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某市公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1、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2、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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