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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
1、警告制止。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行为人。 2、强行带出法庭。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审判长制止的行为人。 3、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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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警告制止。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行为人。 2、强行带出法庭。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审判长制止的行为人。 3、罚款、拘留。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适用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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