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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债权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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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抵押的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若是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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